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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7月1日起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需經內政部許可,私法人指的是公司等法人實體,通常並無居住需求。經內政部廣泛收集各方意見後,歸納出了9種情況,免除私法人買受住宅需經許可的限制。 一般情形有6種免經許可:1.公(國)營事業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;2.金融機構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(AMC);3.不動產經紀業買回其代銷售瑕疵物件(例如海砂屋、輻射屋或凶宅);4.參與法院拍賣的住宅;5.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所定私有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等住宅;6.依法律規定具有優先購買權者。 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階段3種免經許可:1.都市更新整合階段的迅行劃定地區(具急迫重要性),以及在公展、完成階段、計畫實施者、出資者及所有權人可交易計畫範內的住宅;2.危老重建的起造人、所有權人,可交易計畫範圍內的住宅;3.私法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,而買受住宅。根據不同的計畫階段進行了列入免經許可的安排,以助加速都更重建進程,消除許可制度對都更危老重建的阻礙。相關法令及申請許可規定請上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-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 (moi.gov.tw)網站查詢,或請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-559133李小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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